醫療事故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責任包括三個方面,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下面分別加以介紹。
(一)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爲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爲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二)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爲,病人到醫院就診,首先辦理掛號,並由醫院受理掛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一個醫療契約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納費用,醫生則爲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醫生的義務在於儘可能地爲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並非對未能治癒病人負責,而是對他在治療過程中採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於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說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刑事責任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來說,醫療事故的責任包括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最重要的是醫療事故的發生。需要承擔責任的不是醫護人員,而是醫院,也就是醫院承擔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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