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如何處理
一、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如何處理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僞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爲人的行爲是否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爲,包括作爲的和不作爲的行爲;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過失。
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本罪所要追究的是醫療責任事故。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 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爲。
(2) 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 上述違章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 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二、其他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97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醫療責任事故行爲沒有單獨定爲犯罪,1997年修訂後的新刑法專門設立醫療責任事故罪,對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傷病患者的合法權益非常有利。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305條僞證罪,第307條第2款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等罪。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第290條第1款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如果是由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造成的則由該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是醫務人員不負責任的情況導致患者健康受損的都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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