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延誤病情責任由誰來負?
一、誤診延誤病情責任由誰來負?
醫院誤診,耽誤病情導致的損害,醫院有賠償的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二、醫院誤診的賠償標準有哪些?
在醫療行爲的診斷環節存在行爲上的過錯,要麼臨牀診斷完全錯誤、要麼遺漏重要的診斷。進而由於診斷的錯誤,導致依據診斷展開的治療行爲的錯誤,最終引發醫療爭議。
許多醫療行爲的過錯主要是當事的醫生疏於履行醫師法定的注意義務,疏於詳細詢問病史,此外體檢過程流於形式,沒有針對相關病症的特徵問題等等,進行細緻觀察,也沒有仔細查看甚至是沒有等到檢驗結果回報,或者根本沒有進行相關的檢測,就向患者注射相應的藥物,而且往往一錯再錯,沒有在發生錯誤用藥之後採取積極的搶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導致患者迅速死亡,引起醫療爭議。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當發生醫療誤診時,患者首先應該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其次,關於相關索賠的金額,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專業的律師進行訴訟解決,以保證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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