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嗎
現在因爲醫療糾紛的而產生的惡劣事件很多。患者和醫者在承不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的問題上各執一詞。很多人認爲醫療機構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發生了醫療事故,就應該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失和損失的後果。那麼醫療就夠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嗎?
一、醫療就夠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醫療機構就上述兩項侵權構成要件舉證不能,將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於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所提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的要件事實存在,而使該要件事實真僞不明的情況下,所應當承擔的敗訴風險。舉證責任既制約着裁判結果,又規制着證據的提出和案件事實的證明過程。在事實真僞不明,而法治社會中法院又不能拒絕作出裁判的情況下,由法院作出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敗訴的裁判,無疑是一個明智的選擇。依舉證責任對於真僞不明的事實下裁判,要比法官任意自由裁量更爲合理和可靠。通過公開、普適性的規則來裁判事實,不僅可以強化當事人的舉證意識,迴歸訴訟風險,也能增強訴訟裁判的可預見性。
《若干規定》生效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設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根據現行法律原則和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而確定,主要是從醫患雙方舉證的難易程度以及舉證能力來考慮,因爲由醫院提供患者病、手術記錄、檢查結果和診斷過程,更爲簡單直接,也較爲容易,也考慮了醫學的複雜性和專業性。新規則的出臺,充分體現了醫患平等的司法理念,打破了醫院強者優勢的傳統心理定式,其目的是爲了更好地實現法律保護弱者,維護公平的宗旨。由此,各方均認爲,對於患者來說這無疑是個利好的消息。
然而,新規則實施後,卻又出現了令各方難以置信的尷尬!從舉證責任倒置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爲《條例》)實施後,法院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果來看,大部分案件原告敗訴!這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時期相比,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二、怎麼在醫療糾紛中舉證呢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張,有提出證據並加以證明的責任。任何一方當事人爲了支持自己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加以證明。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而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
醫療機構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是有原因的,當醫療糾紛案件的專業性和醫療過錯認定的推定性完全成立的時候。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就成爲了醫療機構必須執行的要求任務。相反,如果關於上述的推定性不成立的時候,醫療機構也就不用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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