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證據的什麼方式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鑑定證據的申請方式是什麼?
當前在我國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主要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是直接向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所屬的當地所屬醫學會申請,
第二種則是向當地所屬的有關衛生部門申請鑑定,
最後一種就是走法院起訴流程了。
再根據醫療事故又可以分爲初次鑑定和再次鑑定,則鑑定可以申請的有關部門也會有所不同,初次鑑定基本都在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所屬的當地醫學會進行,當雙方中有任何一方對初次鑑定的判決有異議的話,每一次鑑定的時間節點都在十五個工作日之內,省級醫學會的鑑定結論爲醫學會鑑定的最終結論,如若雙方還有異議,則需要走法院起訴流程。
二、醫療事故申請鑑定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受害人如若需要追究合法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責任,那麼就只能向有關部門申請對該起醫療事故進行相應的鑑定。在申請之間,受害人需要整理資料,然後向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所屬的當地所屬醫學會提出書面的申請,進而醫學會會組織醫療專家成立專家鑑定組對該起事故進行合法初次鑑定,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受害人反饋鑑定結論。
2.雙方中有任何一方對醫學會的初次鑑定結果有異議時,都可以在規定的時間節點之內向上一級醫學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需求。
3.在這裏,我們需要知道醫療事故可以申請的時間節點爲一年,即如若醫療事故發生一年之後則不允許雙方提出初次鑑定的要求,如若當事人發生死亡這種情況的話,應在當事人死亡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申請。
4.醫學會鑑定醫療事故的時間節點一般爲十五個工作日,不論是縣級、區級、市級還是省級都是基本在十五個工作日之內,除非醫療事故十分重大,省級爲醫學會能給出的最終結論,之後就只能走法院流程了。
三、醫療事故申請鑑定中的基本手續有哪些?
1.在受害人申請醫療事故之前,不論是申請初次鑑定還是再次鑑定,都需要提前將鑑定資料準備好,在申請的時候提交予醫學會或者法院,因爲醫療事故的鑑定時間都是有時間節點的,這樣有便於鑑定機構鑑定工作的順利開展。
2.受害人或醫務人員需依照醫學會或法院的要求,規範填寫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文件,並將申請文件上交醫務所或者法院。
3.雙方需各自按要求提交鑑定時所需要的資料。
4.醫療事故鑑定之後,需繳納相關醫療事故鑑定費用,但是隻需要繳納初次鑑定費,再次鑑定時,鑑定機構不得收取費用。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當事人可以通過管轄權專業醫療鑑定機構或者醫院所屬的有關衛生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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