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證據倒置的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把按照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本屬於一方當事人應負的舉證責任,因某種原因而轉移給另一方當事人承擔。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就是反在一般侵權責任中某些應由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移轉給加害人承擔。
在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當由反對的一方就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要承擔敗訴的後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爲分配舉證責任的前提標準,是對該舉證責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補充和變通。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擔,這不僅涉及到哪一方當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舉證努力和訴訟代價,而且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訴訟的成敗,影響到審判的順利進行。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權利請求和事實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據的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加害人舉證證明的範圍是: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不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亦免除受害人證明加害人過錯的責任。加害人如認爲損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應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加害人證明屬實的,免除加害人的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證明不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實行推定過錯原則,證明加害人無過錯的事實。適用推定過錯原則,是由已知的違法行爲和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的事實中,推定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對此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一舉證責任,轉由加害人承提,其主張自己無過錯,須舉證證明。證明屬實的,確認其無過錯,不構成侵權民事責任;不能證明和證明不足的,確認其有過錯,構成侵權責任。
除上述兩項事實的證明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外,其餘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事實,均仍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並不承擔舉證責任。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以及刑事訴訟的程序是十分的嚴格的,因爲訴訟程序其實是涉及到我國的公民的利益訴求的,此時是需要多加規制的,保護公民的利益,比如說民事訴訟程序中的提起訴訟的條件以及起訴書的書寫等,都是需要我們嚴格的注意並且瞭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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