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過錯責任2021規定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過錯責任規定是什麼?
醫療糾紛過錯責任規定是在發生了具體的醫療損害後果之後,如果說當事人確實存在過錯的話,才能夠認定成爲醫療事故。對於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國內外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兩種主張:
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認定醫療事件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必須以存在過錯爲基礎。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另一種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損害事實發生,就不問當事醫生是否存在過錯便直接確定民事責任。持這種看法的人將醫療服務類比高度危險作業,認爲醫療服務的對象是人的生命健康,由人的生命健康的極端珍貴性決定,醫療服務是高風險的職業,這種職業性質本身就決定了從業者應負有特別注意義務。因此,只要違背這項義務,給病員造成損失,不管其存在過錯與否,都要承擔責任。後者是實踐中慣用的。
二、醫療事故誰來舉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制度,就是說,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一方說自己享有某項權利,如賠償請求權,就要提供證據論證自己確實享有該享權利的充分理由;另一方要否定對方的主張,就要用證據證明對方不應該享有該項權利。可以說訴訟的過程,就是一方用證據“立論”,另一方用相反的證據“駁論”,循環往復,直到把事實弄清的過程。
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卻使主張權利的病員一方在舉證上存在較大障礙。首先,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在通常情況下,病員及家屬不可能具備足夠的醫學知識,對醫療單位的規章制度及診療護理常規等也難有較細瞭解。因此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爲。其次,診療護理都有病歷記載,病歷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但是根據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病員及家屬無權調閱病歷材料。再次,病員在已死的情況下,無法舉證,即使沒死,處於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狀態的病員也無法舉證,而家屬又不可能參加治療的全過程,由家屬舉證也是不切實際的。
基於受害人舉證上的這些障礙,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也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只要受害的患者有死亡,傷殘等損害事實,並由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當事的醫院就應當首先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或證明該損害是由病員自己的原因或無法防止的外因(如醫療意外,疾病的自然轉歸)造成的不能證明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確定舉證責任對當事醫院並無不公,因爲證據有他們掌握,他們又是專業人員,如果確實無過錯,證明起來是不難的,並不是他們增加不應該有的負擔。
三、現今的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爲承擔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即行爲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下,對侵權行爲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範圍產生影響。
2、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推定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爲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推定過錯責任,仍以過錯作爲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並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式。對這類侵權行爲,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採取"舉證責任倒置",但採用這一原則時,只能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強調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採取過錯推定責任,但允許醫療機構通過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從而免責。
這一舉證責任規定並非將按照一般分配原則分配給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對某些事實的證明責任予以倒置,關於損害事實的證明就沒有倒置,仍然有受損害的一方加以證明。
3、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後,不以行爲人的主觀過錯爲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因行爲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行爲人的行爲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同樣無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
在我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有:危險責任、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情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發生之後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不管是通過哪一種方式都是需要認定爲過錯的,因爲我們國家對於醫療方面的事故主張適用的就是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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