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有過錯患者拒不支付醫療費是否合法?
醫療服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由一方提供醫療服務,另一方接受醫療服務並支付醫療費用的合同。該合同具有人道主義性質,醫方的行醫宗旨即一切以病人的健康爲使命。因此,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除均應以是否符合人道主義精神作爲首要判定標準。只有對符合出院條件的病人,住院治療已無必要,即使合同解除也並不損害患者健康,醫院纔可以以其長期拖欠醫療費爲由解除醫療服務合同。而對於患病未愈,尤其是一旦出院即面臨生命危險的危重病人,醫院不得因其拖欠醫療費爲由而隨意解除合同。
由於醫療服務合同的繼續履行必然導致醫療費用的不斷產生,該費用應當由患者自行承擔。但如果醫療機構在此期間存在診療行爲不當,造成患者病情加重,那麼該醫療費如何負擔呢?
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醫療損害後果的發生往往與患者自身病情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只要診療行爲存在過錯,所有損害後果都由醫療機構承擔,是不合理的。應該考慮醫療機構過錯程度和診療行爲在損害結果發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確定各項賠償比例。
由於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情況、醫療服務的質量與醫療經費的充足程度密切聯繫,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情況與醫療機構的財產權益、醫療資源的公平分配息息相關,如果由於醫院存在診療過錯,即認定由醫院自行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並不利於醫療事業的長期正常有序發展,也會影響到患者的整體利益。
醫院有過錯,患者也應支付其醫療費用。至於賠償問題,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到法院起訴,等待法律裁定。醫療費用和賠償金是兩筆不同的款項。既然在醫院進行了治療,應付的醫療費用就應該支付給醫院,至於醫院有過錯,應該付給患者的賠償金又是另外一件事了。
綜上所述,醫院有過錯患者絕不支付醫療費是違法的,醫患雙方達成一致,醫院進行救治後,患者方就應該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如果剛好有朋友遇到了醫療糾紛,切記不可莽撞行事,做事情應有理可依。醫療費用支付後,可以尋找合適的方法要求賠償金。如果大家關於這個問題還有其他疑問,也可以向365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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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出現醫療事故爭議之後,患者(包括其家屬,下同)可要求醫院內部進行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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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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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官司需要的證據是咋的
律師解析: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複印件;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