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哪個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一、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哪個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醫療過錯與醫療事故的區別:
1、一般醫療過錯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爲行爲人在醫務工作中有違規和不負責任的表現,都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害,都是過失行爲。關鍵的區別就在於是否造成了就真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如果沒有造成這樣的結果,就只能作爲一般醫療事故處理,而不應認定爲犯罪。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爲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爲。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爲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爲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爲。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二、醫療事故致死賠償的標準
1、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爲:
(1) 城鎮居民爲: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爲(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爲5年]
(2)農村居民爲: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爲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爲5年〕
(3) 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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