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需要的證據由誰提供
一、醫療事故糾紛需要的證據由誰提供?
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
因此,醫療事故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必須針對其醫療行爲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有無以及在醫療行爲中有無過錯擔負證明責任,否則,就推定其有因果關係和有。這裏需要說明的是,這不等於患者對任何事實都無需舉證,患者必須對在該醫療機構就醫的事實及受損害的事實舉證,而醫療機構只有能夠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爲與患者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沒有過錯,醫療單位纔不承擔。
二、醫療事故糾紛中醫院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醫療事故糾紛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四、醫療事故賠償爭議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由此可見,應該說醫療事故糾紛中醫院跟患者都會有相應的證據責任,而且院方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如果有修改、僞造病歷的行爲,這種情況下推定醫院有過錯,醫院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
遇到醫療事故如何對待處理?
律師解析:1.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託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
-
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有幾種?
一、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有幾種?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有三種:1.行政責任: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爲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2.民事責任: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
-
轉診證明在哪裏開
律師解析:參保人因病情需要轉診的,由門診統籌定點機構的接診醫師提出申請,並經該機構蓋章同意,轉往與該機構簽訂協議的定點醫院,轉診證明當次有效。強調兩點:一是必須是門診統籌定點機構,門診統籌定點機構是由自己在每一社保年度開始時選定的。二是轉診證明是由接診醫...
-
醫療事故承擔什麼責任
律師解析:醫療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該醫護人員可能觸犯了醫療事故罪,必須承擔刑事責任,犯醫療事故罪的醫務人員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