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申請醫療事故首次鑑定
在就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的時候,有可能會涉及到多次鑑定,而此時對於首次申請鑑定的,是有事件要求的。那麼通常,什麼時候申請醫療事故首次鑑定呢?而申請再次鑑定的又是什麼時候?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何時申請醫療事故首次鑑定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患者及其家屬收到醫學會的通知的,那麼從這個時間起10日內,應當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病歷資料、封存藥物和血液製品等等)、書面陳述(治療經過及認爲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敘述)及答辯(對對方提出的意見、解釋的反駁)。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從上述法規的規定大家可以看出,就是按照法規的規定一個醫療糾紛案件的鑑定結論,也需要60天、兩個月的時間纔可以出來。這期間還不包括文件和通知送達的時間、醫患雙方提交的時間、在途的時間等等!所以,通常情況下一個醫療事故鑑定從申請到出結論大約需要兩個半月到三個月的時間。在這裏我提醒患者及其家屬要耐心一些。焦急與煩躁不安對於問題的解決是不會有幫助的。另外,從醫療糾紛實踐看,各地的鑑定時間差異是很大的,往往與鑑定機構的工作繁忙程度成反比。醫療糾紛鑑定受理的案件不多的,鑑定的時間短,做出鑑定結果的效率快;反之亦然。所以,具體的鑑定時間建議患者及其向相關的鑑定機構詢問。
二、何時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在收到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再次鑑定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關於申請醫療事故首次鑑定的時間要求,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實踐中,當事人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提出鑑定申請,否則的話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而要是對鑑定結果不服的話,那麼還可以申請進行再次鑑定,此時也是有時間要求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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