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死亡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一、病患死亡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在我國醫療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家屬申請醫療事故的鑑定時間是15天。醫療案件的受害者應及早的提出這類醫療鑑定申請,有我國司法部門指定的醫療鑑定部門進行鑑定,確保當事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按照鑑定結果進行訴訟辦理。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需要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發生醫療事故後,應積極的收集這類患者的病例信息、病歷資料、檢查資料等相關治療期間的資料。移交我國的辦案機關,辦案機關對這類人員的病例分析調查,結合案件的司法鑑定報告,對治療中是否存在違規操作進行判定,追究主治醫師的責任。
-
醫療事故責任人處理辦法是怎樣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以及具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
醫療事故處罰刑事責任可以嗎?
一、醫療事故處罰刑事責任可以嗎?發生醫療事故以下情況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僞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
徐XX與肇州縣中XX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徐XX,男,2017年8月28日出生,漢族,現住肇州縣。法定代理人:徐X(原告徐XX的父親),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漢族,職業農民,現住哈爾濱市。法定代理人:張X(原告徐XX的母親),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職業農民,現住哈爾濱市。委託訴訟代理人:趙冠南,黑龍江XX律師。被告:肇州縣中X...
-
醫療事故糾紛調解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糾紛調解是怎樣的?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