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改變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嗎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那麼法院能改變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嗎?請閱讀下面的內容瞭解。
問:醫院爲了減輕民事賠償責任,僞造虛假的資料送交醫學會作鑑定。導致‘醫方承擔次要責任’的鑑定結論。訴訟已經進入二審。我能要求法院改變這一認定事實錯誤的鑑定結論嗎?
問題補充: 實際情況是這樣:醫療損害賠償官司在一審時,法院委託醫學會做鑑定。醫院僞造病歷:說我若干年前曾經做過一次手術,與醫鑑組‘配合’,做出如下鑑定結論:“醫方違規操作,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但患者系二次手術,正常解剖結構發生改變,手術難度增加,故醫方負次要責任”。5個月後,在法院的干預下醫院才讓我複印病歷資料,發現病歷有假。此時早已超過再次鑑定時限。考慮醫學會鑑定通常對患者不利,我也不想再次鑑定,現在已經進入二審,寄希望二審法院改變這個認定事實錯誤的鑑定結論。您看行嗎?
律師解答:
你要提供證據證明醫方提供的證據爲仿造的,不是憑空說的.沒有證據的話,二審法院不會採納你的說法,維持原判的可能性大
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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