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與聯繫有哪些內容?
一、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與聯繫有哪些內容?
1、鑑定機構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是委託進行醫療過錯鑑定,而醫療事故是採用醫療事故鑑定;
2、賠償標準不同:醫療糾紛的賠償標準是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而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3、是否有行政責任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沒有行政責任,而醫療事故會產生行政責任,就是有衛生行政部分進行處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爲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爲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二、醫療事故具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三)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爲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四)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五)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雖說都是發生在醫護人員和患者之間 ,但對於兩者在概念上還有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只要醫療事故處理好,保障到了患者的合法理由,那麼就不會引起到醫療糾紛,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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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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