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怎樣的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一、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和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二、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三、醫學會對以下醫療事故爭議不予受理:
1、當事人一方提出鑑定申請的;
2、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的;
3、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4、已經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的;
5、除受公安、司法機關委託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6、因非法行醫使患者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
7、同一醫療事故爭議已經同級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
四、組成鑑定組;
五、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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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鑑定由誰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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