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
一、如何判斷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爲。
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爲。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二、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後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爲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後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爲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後罪則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三、非法行醫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爲。對於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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