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木證怎麼辦理
當事人具有林權或者使用權是申請採伐許可證的前提。在向林業部門提交申請之前,先要將即將砍伐的情況寫一個證明,由村民小組確認、村委會蓋章。向鄉鎮林業站提交申請,審覈通過之後上報縣林業局。縣林業局接到申請之後,會在十五天之內派工作人員前往現場進行勘驗、複覈,並進行四至確認。經過實地查看之後,林業工作人員還需要走內部審批手續,經過林業局分管領導同意後,在15日內發放林業採伐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五十六條 採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採伐許可證,並按照採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採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採伐技術規程。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證。
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採挖移植林木按照採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僞造、變造、買賣、租借採伐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採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採伐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申請採伐許可證,應當提交有關採伐的地點、林種、樹種、面積、蓄積、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權屬等內容的材料。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面積或者蓄積量的,還應當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材料。
第五十九條 符合林木採伐技術規程的,審覈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及時核發採伐許可證。但是,審覈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採伐許可證:
(一)採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
(二)上年度採伐後未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未採取預防和改進措施;
(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禁止採伐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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