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如何處理?
一、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如何處理?
行政機關是具有行政許可審批權的,行政機關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許可審批權,對行政許可申請要及時處理,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處理的情形有5種,如果是不需要行政許可的要限時告知當事人,如果符合要求資料齊全的,應該受理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行政許可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爲。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爲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爲前提,以個別解禁爲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爲。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爲。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爲,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爲。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爲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爲。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
對於我國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來說,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處理的情形有5種,如果是不需要行政許可的要限時告知當事人,如果符合要求資料齊全的,應該受理申請,此時作爲行政相對人的話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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