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訴訟是合理的嗎?
一、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訴訟是合理的嗎?
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訴訟是不合理的。對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查,是行政機關的職權,不能在行政訴訟中向法院提出申請行政許可。一般認爲,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爲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爲。
二、可以進行行政訴訟的情況有哪些?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以及相應的不作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許可管理行爲及相應的不作爲。行政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撤回、註銷、撤銷等事項作出的有關具體行政行爲及其相應的不作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未公開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記錄。
(4)具有事實上終止性的過程行爲。鑑於實踐中一些程序行爲或過程行爲具有事實上的最終性,且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賦予當事人對其的訴權,難以有效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故允許對這些行爲提起訴訟。
三、違反行政許可有什麼後果?
1、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自行政許可依法生效至當事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結束,行政許可都沒有被撤銷。在此情況下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爲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是由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爲引起和造成的。比如,申請人不具備從事爆炸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條件和能力,行政機關卻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導致申請人在生產過程中因不符合許可條件而發生嚴重事故。再比如,申請人不符合排污許可所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行政機關卻違法向其發放排污許可證,導致申請人周圍的利害關係人受到嚴重污染損害。在這些情況下,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機關因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而導致該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由於被撤銷而給被許可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行政許可領域,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撤銷許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措施;對因行政許可主體及公務人員的行爲違法,造成了相對人一定損失的,予以一定的補償。此類法律責任承擔形式還有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履行職務;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恢復原狀;行政賠償等等。
行政機關或者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了行政許可,是違法的,回受到相應的批評、警告、罰款嚴重的可能還會有被行政拘留。總之法律上對於違反行政許可的問題時絕不會輕易姑息的,所以就需要相應的人能好好遵守法律法規,恪守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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