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中止複議程序有哪些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一般來說,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但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即使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法院也未必予以中止執行,這種情況及解決方法包括:
⑴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被執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但未提供擔保的,執行法院可按執行和解處理;
⑵若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被執行人反對延期的,被執行人仍可履行債務,申請執行人不接受履行時可由執行法院提存後結案。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異議理由,可以暫緩執行,但並不一定會引起執行中止。對於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應當按照嚴格的程序,審查是否符合條件。首先應由執行員組成合議庭,召集當事人採取執行聽證,嚴格審查異議理由是否成立。異議正當、屬實的,將案件報主管院長裁定中止執行;異議不成立的,執行應當繼續。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執行程序必須依賴雙方當事人的參加才能進行,缺少任何一方,執行程序都無法進行。申請方作爲自然人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已經終止,執行程序當然就無法再進行下去,案件執行程序就得中止,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後,確定新的申請執行人,才能繼續執行。
4、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又叫消滅,是指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導致其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終止。在執行過程中,當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後,在權利承受人未確定前,執行程序就應當中止,等待新的權利承受人產生後,再恢復執行。
中止複議程序如果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是需要執行的,並且需要按照具體的請款決定恢復執行的程度,如果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執行的程序應該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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