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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證據種類

行政訴訟的證據種類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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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種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