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是交警部門工作人員在接到相關的報警通知之後,進行責任的認定,然後確定賠償數額。交通事故的認定、處理、賠償等等過程中發生了糾紛,雙方無法就糾紛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就可以拿着足夠的證明材料去起訴對方,通過法律來解決這起糾紛進而幫助維權。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準備的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並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複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材料。
二、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你最習慣的訴訟方式是什麼?那就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相信大多數人都是這樣想的,也是這麼做的。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原則,是侵權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爲地法院管轄的具體表現。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在我們國家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的一系列的工作是由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來靜靜的,但是關於責任的認定還有最終的賠償性的問題的話,並不是強制性所進行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不同意的話,還可以通過私底下或者是其他的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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