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我們很多執法部門對於行政強制執行應該不陌生,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就是其中一種。但是,《行政強制法》通過以後,我們以前所遵守的強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變了。下面就具體談一下《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的一些主要程序。
一是發催告書。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是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覈。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三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是實施強制執行。在實施強制執行的環節,爲了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行政強制法》規定,除緊急情況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同時規定,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五是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①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③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機關認爲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但是,如果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又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六是終結執行。當發生下列情形時,終結執行:
①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③執行標的滅失的(如強制拆除執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災害被完全摧毀的)
④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如行政決定被上級行政機關或法院判決撤銷的)
⑤行政機關認爲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強制法》還規定了一個執行協議的制度,爲這部剛性的法律帶來了更多的靈活性,從而使行政強制法律制度剛柔並濟,且體現了更多的人性化色彩。
第42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爲了保障執行協議得到履行,《行政強制法》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相關的行政單位在執行期間應積極的對這類違法人員的財產進行拍賣,抵扣相關的行政處罰款。相關的行政單位應積極的制定這類違法人員的處罰措施,確保我國的行政合法環境和我國的社會秩序,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辦理。
-
行政訴訟被駁回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被駁回的救濟途徑是什麼?行政訴訟被駁回的救濟途徑是,可以提起上訴,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
-
地方規章行政處罰範圍有哪些?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夠設定限制人身自由...
-
打成借條實際爲欠款訴訟時效有什麼不同?
欠款在債權到期之日就可以起訴,訴訟時效爲3年,最長不超過20年。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次日,便是合同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日。如果此後沒有時效中斷的情形,債權人務必在上述起算之日後的3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才...
-
根據行政訴訟法迴避適用於什麼案件?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迴避適用於什麼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都是由於迴避,迴避適用於以下情況:1、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僅限於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2、如果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有法律規定的必須迴避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