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複議行政二審判決書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原告)趙××,男,漢族,1965年出生,住登封市。
委託代理人辛××,男,漢族,1988年出生,住址同上,系趙××之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鄭州市。
法定代表人詹××,省長。
委託代理人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作人員。
審理經過
上訴人趙××因與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一案,不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鄭行初字第26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予以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人民政府於2014年9月15日作出豫政復駁(2014)881―884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主要內容爲:趙××不服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不受複決)字(2014)19號《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鄭政(行復駁決)(2014)36號、37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鄭政(行復決)(2013)878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於2014年7月23日、7月25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分別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後進行合併審理。河南省人民政府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條的規定,趙××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趙××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駁回趙××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審法院查明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趙××於2014年7月23日、7月25日分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確認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不受複決)字(2014)19號《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鄭政(行復駁決)(2014)36號、37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鄭政(行復決)(2013)878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違法並予以撤銷,並責令鄭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復議職責、重新作出複議決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趙××上述申請後經合併審理,於2014年9月15日作出本案被訴的豫政復駁(2014)881-884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認定趙××的複議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決定駁回趙××的複議申請。
一審法院認爲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本案爭議焦點是趙××的行政複議申請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是否符合行政複議法定受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條的規定,趙××對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不受複決)字(2014)19號《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鄭政(行復駁決)(2014)36號、37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鄭政(行復決)(2013)878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鄭州市人民政府所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以及行政複議決定,是其行使行政複議法賦予的行政複議權而進行的行政複議行爲,是兼具司法特點的行政裁判行爲,其本質是行政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和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不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應當受理的一般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爲。趙××就行政複議行爲再次申請行政複議,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趙××不服鄭州市人民政府上述複議決定,再次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河南省人民政府駁回趙××的行政複議申請,並無不當。趙××如認爲鄭州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複議決定違法,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途徑尋求救濟。趙××請求撤銷河南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爲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鄭行初字第261號行政判決:駁回趙××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訴稱
趙××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鄭州市人民政府沒有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上訴人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應依法受理上訴人的複議申請。河南省人民政府認爲上訴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駁回上訴人的行政複議申請錯誤,應予撤銷。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複議決定,判令河南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被上訴人辯稱
河南省人民政府答辯稱,一審判決以及被訴的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趙××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爲
本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條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的救濟途徑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應是再次申請行政複議。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復駁(2014)881―884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以及一審判決正確。趙××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鄭行初字第261號行政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趙××承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選自無訟案例網
-
行政訴訟的程序包括什麼和執行程序
一、行政訴訟的程序包括什麼和執行程序行政訴訟的程序包括審理程序和執行程序。審理程序可分爲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
-
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回覆包括什麼?
一、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回覆包括什麼?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
-
人身損害訴訟管轄地法院如何確定?
一、人身損害訴訟管轄地法院如何確定?一般來說,人身損害案件的訴訟屬於侵權行爲的訴訟,訴訟人需要在侵權行爲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訴受理。1、侵害人致人損害,觸犯刑律的,應依法作爲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審判決前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按照刑事訴...
-
道路客運行政許可範圍的申請流程是什麼?
一、道路客運行政許可範圍的申請流程是什麼?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範圍的辦理流程是:申請、審查(覈實)、頒發許可證明三個步驟。一般認爲,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