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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對行政強制執行異議提起訴訟可以嗎?

一、第三人對行政強制執行異議提起訴訟可以嗎?

第三人對行政強制執行異議提起訴訟可以嗎?

可以,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中: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人異議之訴,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第三人對於記載於執行名義上的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基於此項權利請求法院判決不許就該物爲強制執行的訴訟,它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施以救濟的方式。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爲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爲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爲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爲履行的作爲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我國法律法規是賦予了我國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行政決定等一系列的具體的行政行爲的權力的,此時行政機關也是可以對我國的行政相對人予以行政的強制執行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政強制執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此時第三人還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