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上民事訴訟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一, 程序上民事訴訟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一般來說,下列具體案件可以作爲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1、結婚時間短,對婚前財產、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意見比較一致,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結婚時間不長,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爭議不大,只是各執己見,在給付金額多少和何時給付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的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明確、爭議焦點集中、爭議金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當然,也有一些簡易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主要包括: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根據《民訴意見》、《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結合長期的審判實踐,一般認爲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應該是:
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
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這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繫的,應該同時具備才能視爲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優點就是簡化了法律上的相關程序,對於問題的處理有着重要的意義,但是最爲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運用,避免自己時間以及金錢的浪費,但是在有關環節的組織上需要自己注意實際的需求,不能因爲自己的盲目導致問題的處理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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