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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權限是什麼?

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權限是什麼?

一、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權限是什麼?

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權限是調查、審查告誡等相關的權限。

(1)調查與審查。若發現原行政行爲有違法或者不當之處,不得實施強制執行;若還有其他更爲緩和的手段同樣可以達到義務履行的目的,則應採用更爲緩和的手段,而不應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2)通知與告誡。在正式實施強制執行前,爲給義務人再一次主動履行義務的機會,應該發出通知和告誡,限定適當的義務履行期限。

(3)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在接到告誡書後所作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認真聽取,做好筆錄,給予答覆;必要時,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覈實;覈實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4)製作執行決定書。在行政機關向當事人發出告誡書後,在合理期限內當事人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製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決定書通常應包括。

(5)強制執行決定書的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送達當事人,原則上應在執行時當場交付當事人,但當事人是否接受決定書並不影響決定書的執行。

(6)強制執行。義務人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之前沒有自行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將依據決定實施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應當製作現場筆錄。屬於代執行的,執行費用由義務人承擔。

二、強制執行書的內容有哪些?

在行政機關向當事人發出告誡書後,在合理期限內當事人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製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決定書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

第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第二,違法事實和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

第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期限;

第四,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和日期。

目前我們國家對強制執行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尤其是涉及到行政方面的強制執行,只有特定的機關和法院才能夠進行的,並且在權限這個方面的話,首先是需要告知相關的行政相對人,在對方仍然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之下,才能夠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