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徵收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對房屋徵收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法》對房屋徵收的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爲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爲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1、被告負舉證責任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
2、主要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理由:
(1)原告難以瞭解行政管理行爲的具體依據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2)被告舉證能力強,體現負擔公平原則;
無論行政相對人能否提供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證據,依法行政原則要求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就是行政主體必須爲其行爲提供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2、原告負舉證責任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7條:“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爲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爲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各地的行政部門,若是想要徵收屬於公民或者是法人、組織機構依法獲得的房屋,那麼首先需要制定徵收方案,在該方案被相關部門批准之後,需要先將徵收的補償方案進行公佈,然後纔可以按照流程徵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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