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的程序如下:
(一)專門機構收繳罰款
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例外:當場收繳、執行措施收繳。
2、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程序。
(二)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第四十八條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當場收繳罰款的程序:
(1)出具罰款收據,統一的收據。
(2)罰款的繳付,2日交公。
(三)強制執行
1、執行措施第51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注意第(一)項是3%而非3‰。].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例外。客觀原因,依法不予強制執行。如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和批准,可暫緩或分期繳納。
行政機關下達的處罰命令是有法律效力的,雖然說行政機關不能夠強制性對其進行處罰。但是如果下達處罰之後當事人不按照處罰內容進行履行是屬於違法行爲,法院可以對其採取強制性措施。並且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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