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答辯狀有格式要求嗎,訴訟格式是怎樣的
一、行政訴訟答辯狀有什麼格式
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二、行政訴訟答辯狀填寫說明
首部
即標題,寫文書名稱“行政答辯狀”。
正文
1.當事人欄:
在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單位全稱和住所。接下去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然後,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2.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某因何項具體行政行爲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例如:“答辯人對原告 (公民的姓名,或者法人、其他
組織名稱)提起 (案由,即具體行政行爲名稱)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或者寫:“答辯人於 年 月 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 提起 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3.答辯部分。答辯的論點和論據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大體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就案情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所敘述的案件事實經過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須明確提出,予以糾正,以正視聽。如果起訴狀中所說的事實存在,也應當明確表示,說明事實沒有出入。
(2)就具體行政行爲的正確性進行答辯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根據這條規定,可以按照案情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以下幾種答辯方法:
①認爲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完全正確的,則明確指出原告起訴無理。必須針對原告起訴的論點,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案情事實,列舉有關的法律、法規,並適當摘引其相應的條款,進行辯駁,說明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所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確的。
被告如果是複議機關,還須闡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理由、根據及其對原告是否有利。
②認爲自己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有欠缺的,先就具體行政行爲的正確部分,根據事實、證據以及法律和法規進行答辯,然後再實事求是地說明具體行政行爲也存在某些不妥之處,並提出改正意見。
③已經發現或者認識到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確屬不當的,在答辯狀中不再進行答辯,可以直接承認原告起訴的理由和請求正確,表示願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這樣,受訴人民法院將對該項行政訴訟暫停進行,等待原告在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後提出撤訴。屆時,原告即使不提出撤訴,也將根據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變更訴訟請求。
(3)就法定程序方面進行答辯
①如果起訴狀指責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這種指責是沒有根據的,應當依法據理予以駁斥。
②如果原告起訴違背法定程序,而人民法院又未發覺時,應當明確予以提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某些行政案件在起訴前有其特定的必經程序。對於法定的在起訴前必須經過一次或者兩次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如果沒有經過必要的申請複議程序,或者是雖經申請複議,但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尚未作出複議決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訴訟的,被告在答辯狀中應當摘引有關法律、法規的相應條款,指出原告起訴違背法定程序。
(4)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和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要求對具體行政行爲判決維持、部分撤銷,還是表示願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被告在答辯狀中所提供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可以在答辯狀中舉出有關法律、法規的名稱,並摘引其相應的條款,以供受訴人民法院參考;根據情況需要,也可以將有關的法律、法規或其相應的條款加以複印,連同答辯狀附送受訴人民法院。
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單位全稱;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再另起一行依次列寫委託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然後註明年、月、日,加蓋單位公章。
3.附項寫明:
(1)本答辯狀副本 份;
(2)證物或書證 (名稱) 件;
(3)(法律和法規名稱)複印件 份。
關於行政訴訟答辯狀有格式要求嗎?經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答案了吧。而在具體書寫行政訴訟答辯狀的時候,也有一些具體的內容需要大家瞭解,這些本站小編都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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