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的行政不作爲應當怎麼處理?
一、違法的行政不作爲應當怎麼處理?
由該行政機關的上級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所謂行政不作爲,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爲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爲的行政違法行爲,亦稱“不作爲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爲。行政不作爲的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覆、拖 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爲”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不作爲的特徵
(一)違法性
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爲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爲,就意味着這種行政不作爲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爲,合法的行政行爲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爲。行政不作爲在本質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因此,行政不作爲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爲。
(二)消極性
行政不作爲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爲怠於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爲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爲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爲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三)程序性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爲是作爲還是不作爲,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啓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體啓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體的行爲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爲行爲,不構成行政不作爲。
(四)非強制性
行政作爲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不作爲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行的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政不作爲的處罰應當按照造成的後果來認定,如果涉及到嚴重的違法行爲,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根據行政機關的工作紀律,一般還需要開除工作人員,涉及到刑事責任的,還需要依法起訴並進行到司法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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