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行爲有哪些?
一、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行爲有哪些?
可以申請複議的事項主要包括: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月良的;
(5)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需要的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因此,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有權的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進行權利救濟。
根據《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可知,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行政複議機關是否受理,因涉及到主體資格、受案範圍等因素的問題,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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