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期間是否停止強制執行?
一、行政訴訟期間是否停止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期間是不停止強制執行,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執行原則,是因爲停止被訴行政行爲的執行不符合原則。訴訟程序是有一套非常規範科學的程序,程序規則是結合了以往的經驗而制定出來的。
訴訟程序還具有促進雙方溝通達成解決案件。
訴訟結果的權威性。對於法院判決不滿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訴訟。
那麼訴訟期間是否可以停止訴訟請求處理的行政執行呢?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提出只有符合以下三種情況纔可以要求停止行政執行:
被追責方認爲有必要停止的;
原訴人以及厲害關係人要求停止的;
法院認爲該行政執行有損原訴人經濟利益的並且對損失難以彌補的以及有損國家利益以及形象的。
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如果被告或原訴人對停止或不停止行政執行的,可以申請複議。
除去以上幾點,行政執行的行動不會因官司訴訟而停止執行。只有符合以上幾點特徵的,纔可以申訴停止相關行政執行的。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執行原則:是因爲停止被訴行政行爲的執行不符合原則。
二、原則的主要依據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是公定力理論。行政行爲本身的目的並不是以非法違法的行爲來處理問題,執行後不論造成的局面是否合法得當,但都是應該被視爲爲合法的法律效力。
第二是必要維繫行政管理秩序。因爲只要當事人起訴,就要停止行政執行,那麼就會造成行政管理秩序的亂套。
第三,即使不停止行政執行也不會造成更大問題,而且法律規定了訴訟中停止執行的例外條例,並通過法院仲裁可以得到補救糾正。
所以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損失傷害後果的行政執行一般不允許訴訟中停止行政執行。對訴訟期內行政執行不滿意有爭議的時候,向法院申請複議。
在當代社會,現在行政訴訟期間的話,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原來的行政強制執行是否還會停止,這是我們國家《行政訴訟法》的明確予以規定的一個原則,也就是行政訴訟並不影響強制執行,它不會導致強制執行暫時停止或者永遠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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