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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查封異議被駁回補救方法是什麼

一、房屋查封異議被駁回補救方法是什麼?

房屋查封異議被駁回補救方法是什麼

房屋查封異議被駁回補救方法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回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答起訴訟

二、法院查封房產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不可能無緣無故的查封當事人的房屋的房屋的查封,很有可能是利害關係人申請了財產保全或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書,對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即便就房屋查封這件事情向法院提出異議,也要提供充分的證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