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終局的案件有哪些?
公民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起行政複議,法律要求有些案件行政複議前置,有些是可以選擇複議或者訴訟,有些案件行政疾患作出複議決定就是終局裁決,不能再次提起行政訴訟,那麼具體哪些案件是行政複議終局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
行政複議終局的案件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受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公民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對主管公安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許可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維持或者撤銷主管公安機關原決定的複議決定,並將《集會遊行示威複議決定書》送達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同時將副本送作出原決定的主管公安機關。人民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主管公安機關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必須執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爲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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