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處理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複議處理範圍有哪些
行政複議範圍有哪些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徵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義務的;
8、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事項:一是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二是對民事糾紛的處理。
二、行政複議特徵
1.行政複議是針對行政機關的法律行爲,而不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
2.行政複議是針對具體的行政行爲;
3.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爲的審查並作出決定。
行政複議指的就是噹噹事人或組織被處以行政行爲以後,認爲此行爲不符合相關的規定或者是侵害了自己的權益的時候,那麼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需要在行政複議的範圍內纔可以進行申請,如果是屬於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那麼將不能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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