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款滯納金從那天開始算起?
一、罰沒款滯納金從那天開始算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文件第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二、性質界定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爲,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爲,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爲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爲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爲,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麼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徵。
可以看出,以上學說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三、計算公式
2014年,滯納金爲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爲: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爲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如果公民或者其他的企事業單位作出了任何違法國家行政規定的行爲後,也是會受到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罰決定的,其中也是會包括收取罰沒款這一措施的,這也是強制執行的一種處罰措施,如果當事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日期及時的繳納罰沒款時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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