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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後多久出決定書

一、行政處罰聽證後多久出決定書?

行政處罰聽證後多久出決定書

在聽證或者陳述申辯的時間到期後或者聽證或者陳述申辯後再次合議以後,就發處罰決定書,一般是一週左右。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爲了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求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前,先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違法行爲,處罰依據,依據管理相對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如果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內容有疑問,需抓緊時間向行政機關陳述、申辯或提請聽證;如果你沒有疑問或放棄上述權利,行政機關將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進入實質處罰程序。

二、行政處罰決定適用聽證程序的條件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三、行政聽證的程序有那些呢?

1、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幾種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行使要求聽證權。如果要求聽證,則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提出,否則視爲放棄聽證的權利。

3、行政機關接受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聽證條件的即應組織聽證。組織聽證的過程主要分爲兩個階段:聽證的準備階段和聽證的舉行階段。

(1)聽證的準備階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機關確定組織聽證後,應當指定聽證主持人,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聽證主持人必須是行政機關中非直接參與本案調查的人員。然後,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及聽證主持人等事項,並將聽證的有關事項通知本案的調查人員。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因此,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發佈“聽證公告”,載明舉行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以便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相關人員申請參加聽證和羣衆旁聽。

(2)聽證的舉行階段。舉行聽證時按下列順序進行調查: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見、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由雙方進行質證、辯論;主持人宣佈聽證辯論結束,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後,告知當事人閱讀聽證筆錄或者由書記員向他們宣讀聽證筆錄,當事人確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聽證程序結束後,由聽證主持人將聽證筆錄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作爲作出有關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一般行政處罰的相關時效問題受到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約束,其中規定聽證會需要在完成以後的一週左右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聽證會聽取了各方人員的意見以後,也有可能最終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一開始自己收到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內容就是不一樣的,但聽證也並不意味着就絕對會推翻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