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內容是什麼?
明確的規定了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則,比如說準確地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款,高位法應當優先低地位法進行適用,還有就是特別法也是需要優先適用的。
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爲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爲人是否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權限。
全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經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市局派駐分局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對環境違法行爲實施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同時要與環境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省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制定的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當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遵循下列要求:
1、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不得超越。
2、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3、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處罰時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4、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爲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爲的,環境違法行爲所致環境污染輕微、生態破壞程度較小或者尚未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一般性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污的,可以依法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處罰標準。
5、故意實施違法行爲的;屢次實施違法行爲的;環境違法行爲對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採取的行爲足以妨礙執法人員案件調查的;轉移、隱匿、銷燬證據或者提供僞證,掩蓋違法事實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可以依法適用從重的處罰標準。
6、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爲,在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違法行爲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適用單處;違法行爲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適用並處。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2、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原則。
在當代的社會,不僅僅是人民法院擁有自由裁量的權利,一些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也是有一定自由裁量的權利的,比如說涉及到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處罰,就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對具體的行政處罰的程度自由地裁量,此時無論如何我們都是不能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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