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能委託嗎?
大家都知道我國行政處罰肯定是由行政的相關工作人員所做出的。但是實際上我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了行政機關也可以委託作出行政處罰。因此很多人想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能委託嗎?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行政處罰權能夠委託嗎?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一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這就從法律上肯定了處罰權委託的地位。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確實行政處罰是可以委託的。因爲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行政處罰的權利可以委託給其他機關來進行。但是同時,行政委託權利委託的時候需要有法律法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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