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有哪些
單從名稱上來看,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其實是很相似的,這也導致不少人無法準確進行區分。但其實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之間還是有很多差異,那到底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爲、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的行爲,在主觀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時犯罪對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但是,這兩種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區別:
(一)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因此,本法將挪用公款罪規定本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專章中,而不是“侵犯財產罪”專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公款,其中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參股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客體不同,社會危害性程度也有較大的差別。
(二)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本條第2款明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有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條關於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挪用資金如何量刑處罰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爲拘役刑;數額爲5萬元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爲拘役刑;數額爲2萬元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上文爲大家總結了兩點,包括犯罪主體和侵犯的客體、犯罪對象等等,當然在量刑標準上面規定的也不同。而現實中,挪用單位財產的行爲,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話,則此時就會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但要是一般的公司、企業或者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的話,則就會認定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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