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構成什麼罪?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構成什麼罪?
會構成什麼罪就要看所犯的罪行是哪一種;而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的。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本罪主要特徵: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出於行爲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
(3)客觀上表現爲因行爲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二、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
1、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都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在行爲上都表現爲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但是與貪污罪又有明顯不同,具體區別有如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這是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爲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爲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爲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爲。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爲。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爲不應認爲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爲死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是國家的人員在職務上犯罪那麼所呈現出來的罪行有很多種,一般都是因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所產生的罪行,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罰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從而讓違法者結合罪行的條款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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