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衆所周知的是人民法院是審理民事刑事等案件的地方,通常如果對一個案件有了明確的結果後就會執行判決和裁定,但是常常會出現濫用職權爲自己謀私利的工作人員,嚴重影響他人利益,那麼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客觀方面是什麼呢?詳情見下文。
一、概念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399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第三款),是指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二、特徵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執行活動。犯罪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特殊主體,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1] 過失。
三、認定
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這主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是看行爲人的行爲是否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對於未造成重大損失後果的不構成犯罪;
二是看行爲人在主觀上有無過失,如因執行人員以外的各種因素導致執行難,不屬於行爲人的過失,則不構成犯罪[1] 。
四、處罰
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又收受賄賂,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於牽連犯的行爲,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
它主要表現爲裁定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的時候,有嚴重的不負責任,造成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有利益損失的行爲,一經發現有工作人員犯有此罪的必定面臨嚴厲的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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