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刑事案件範圍是什麼?
一、自訴案件刑事案件範圍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爲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二、刑事自訴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爲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爲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在當代社會,一般情況下刑事類型的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首先立案偵查,然後就是對此作出調查,有充分的證據之後才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訴訟。但是也有些類型的案件是一種受害者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這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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