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是怎樣的
在刑事犯罪當中可能會出現因爲犯罪行爲而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害,這個時候作爲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罪犯做出相應的賠償。不過也要注意,即使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是有自己的受案範圍,那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是怎樣的呢?下文中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從形式上講,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中進行的一種民事訴訟,那麼這種訴訟的性質到底是什麼呢?審判實踐中,由於對性質理解的不一,產生了對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同的指導思想,不同的審判程序和結果。
刑訴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是怎樣的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法律均限定爲物質損失。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財產遭受犯罪行爲的侵害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法院《附帶民訴規定》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特別關注: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結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此時只能限於物質損失要求刑事被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這裏的物質損失主要就包括了人身或者財產方面的損失,也就意味着不能就精神方面的損失要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
公訴案件立案後還能撤案嗎
律師解答: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律師解析:公訴案件立案後還滿足一定條件可以撤案。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
-
律師不允許會見已決犯嗎?
律師解析:1、一般來講是可以的。一是判決書下達後,還在10天的上訴期,在上訴期內,原來的一審律師還可以去會見他。2、如果是二審判決下達,或者是判決書已經過了上訴期,判決已經生效,那就要重新委託申訴的律師去會見他。辦理申訴委託手續後,律師去看守所或者監獄去會見他...
-
刑事訴訟中律師隨時可以查閱案卷材料嗎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在刑事訴訟中,律師隨時可以查閱案卷材料。《刑事訴訟犯》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法律依據:《...
-
補充偵查有什麼規定
律師解析:一、補充偵查的規定主要如下: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