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可知:在刑事訴訟中,若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那麼,哪些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賠償的標準是什麼?下面本文爲您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請您閱讀了解。
一、哪些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刑事賠償分爲兩類,一是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二是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
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包括:
1、無罪羈押賠償,又稱冤獄賠償或錯案賠償,有錯拘、錯捕、錯判三種情況。
2、以下情況下發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財產權的賠償範圍是: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二、哪些情況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以下情況出現時,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因其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但司法機關在未弄清行爲人的年齡和實際責任能力前曾對其羈押的,行爲人不能請求賠償;
3、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理事責任的人曾被羈押的,國家不予賠償;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免除國家賠償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綜上可知,對於刑事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兩方面,即上文中介紹到的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賠償,一般受害方可以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是你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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