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訴法期限是多久?
一、我國刑訴法期限是多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內;
3 、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爲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五)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六)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序應在20日內;
2、普通程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3、二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
二、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刑事訴訟包含衆多司法取證和審查、審理、判決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嚴格的時限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應的刑事訴訟取證程序,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時限進行延長,以合理準確的判定。另外,對判決不服或者有異議的也可以在相應時限內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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