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起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大部分都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後,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請上訴,要求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做出判決。和民事訴訟一樣,刑事訴訟同樣有起訴的期限要求,超過一定期限檢察院就不能再發起公訴。那麼刑訴法起訴期限是多久?下面小編結合相關法律給大家講一講。
一、刑訴法起訴期限是多久?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
院覈准。
二、刑事自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適格的自訴人。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爲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3、屬於自訴案件範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由此可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訴法起訴的期限最長是二十年,具體細分可以根據刑期而定,分爲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如果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必須對犯罪嫌疑人追訴的,要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刑事訴訟中的追訴期限應該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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