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辯護詞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辯護詞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爲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佈,法律並未對什麼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並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1998年國務院發佈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衆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在實際的生活中是經常出現的的,只要自己在喪失一定的警惕性後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遭受侵害,但是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存在一些細節上的不完善,因此需要自己合理的應對,問題的處理纔會有着較強的實際意義,不過辯護的操作需要專業人員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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