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未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未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期限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的變更,不影響偵查,一般也是2個月內。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什麼是羈押
所謂羈押,一般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判決前的依法暫時關押。羈押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由於拘留和逮捕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強制措施,故而不僅相關立法對司法機關辦理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案件的期限作了嚴格的限定,而且一直以來,羈押期限問題也廣泛吸引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衆多關注。
相對於拘留和逮捕而言,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則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較弱的強制措施。雖然相關立法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也作了明確規定,但是關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案件辦理期限的規定卻不甚明瞭,從而造成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對此的理解和做法不一。這樣,既不利於保護人權、懲罰犯罪,也有違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則。
三、羈押的時間限制
從《刑事訴訟法》對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來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未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期限最長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要求是不能超過兩個月的,如果案件非常的複雜或者是涉案人員較多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審查完畢的,可以申請延長,但是時間也不能超過太多,這是對於辦案的工作人員一種專業上的要求,必須保證辦案的高效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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